振兴盐城北京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四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为支持帮助革命老区盐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曾在盐城战斗过的新四军老战士和盐城籍在京干部、专家、学者和各方面的同志愿意为老区、故乡服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便于联系和工作,经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振兴盐城北京咨询委员会(简称北京咨询会),作为盐城市人民政府在北京的一个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遵循“自觉自愿、服务盐城、乐于奉献、多办实事”的宗旨,结合盐城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进行专题研究;联系引进新技术和资金;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增进曾在盐城工作过和盐城籍在京同志的联系和友谊;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渠道,为盐城建设小康社会和早日实现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专业特长和热爱盐城、关心盐城建设的同志和朋友,经登记均可为本会成员。
第四条:本会成员应积极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参加本会一定的工作和活动,做到廉洁、统一、有效。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努力发挥咨询作用。
第五条:本会每年(三、四月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请盐城市领导介绍全市工作情况。平时根据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工作和组织适当的活动。
第六条:本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盐城市人民政府聘任。设主任一人、执行主任一人、副主任五至七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五至七人;办公室成员三至五人。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由本会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报盐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本会成员按籍贯所在县(市、区)组成若干分会。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分会会长、副会长由咨询会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报盐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本会推荐并经盐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有较高声望和丰富专业知识的老干部、专家、学者为北京咨询会顾问。
第九条:盐城市人民政府为本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本会适当接受社会赞助。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盐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第十条:本修订章程经盐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生效。
(注:盐城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16日正式批准)